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南**限公司、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固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