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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马*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吉县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被上诉人马金有的委托代理人马崇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与妻子马**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马**回娘家不归。2014年1月24日,原告冯**叫张**、安**、安金录到他岳父马**家说情,劝他妻子马**回去,期间,原告冯**和他岳父马**发生争执,马**的儿子马**、马**在拉扯原告冯**的过程中,马**殴打原告冯**。经固原市人民医院诊断和固原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之属轻微伤。原告在固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7077.54元。2014年3月6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冯**主张被告马*有殴打自己,且要求被告马*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冯**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被告马*有有殴打自己的事实,且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中,除原告陈述遭被告马*有殴打之外,再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冯**要求被告马*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负担。

上诉人冯**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之中,已经确认了冯**被马*有殴打受伤的事实。为何原审法院不依据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裁判。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有辩称,自己没有打上诉人冯**,是马*龙打的上诉人,不同意赔偿上诉人损失。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与其岳父马**因婚姻纠纷发生争执时,马**的儿子马**、马**在拉扯上诉人冯**的过程中,马**殴打冯**,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中,没有证据佐证冯**是被马**殴打的事实。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已经向上诉人冯**进行了释*,上诉人冯**继续主张是被上诉人马**殴打自己,仍然要求被上诉人马**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正确,上诉人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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