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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顺利、杜*、杜小兵与杜*i峰、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顺利、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隆德县人民法院(2014)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顺利、杜*及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杜**的委托代理人张**、谢**,原审原告杜**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杜**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杜**治疗癫痫是否与上诉人致伤有无因果关系事实不清,而且上诉人杜顺利、杜*对杜**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一审法院未向上诉人释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属程序不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隆德县人民法院(2014)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隆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775元,退还上诉人杜顺利、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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