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了原告马小龙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小*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小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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