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受理原告顾**诉被告杨**、马阿社、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于2014年5月6日以私自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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