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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何**、何**与何**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何**、何**、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何**、何**及何**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原审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被告何**、何**、何**、何**、何**,而一审法院以原告何**、何**与被告何**、何**、何**、何**、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笔录复印件作为本案的开庭审理,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4)原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何**、何**、何**、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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