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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余*秀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秀于2015年6月4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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