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余*秀诉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秀于2015年6月4日以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马**与何**健康权纠纷中止裁定书
李**与李**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胡*、马**与杨**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胡*与杨**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余**、马*、马**与何**、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何**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余**与被执行人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马*、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周*有与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马继山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