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马**与杨**健康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胡*、马**因与被申请人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泾源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胡*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在使用证据上错误,导致作出了具有偏袒性的判决,因申请人不懂法律规定,没有上诉。一是该案申请人在原庭审中陈述的是,因被申请人一方在申请人住地干活时踏了申请人家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争吵时被被申请人打伤,有县医院诊断证明,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为当时唯独有申请人丈夫马*贵在场,而另一方全部是参与打架或者拉偏架的人,因此该案在证据使用上首先要考虑申请人的证据证明力要大于被申请人一方的证据证明力。该案中的被申请人杨**与调查该案的兴盛派出所民警马*平系亲属关系,因此所做的调查笔录具有偏袒性。二是申请人同样受伤没有得到保护,诉请被驳回,而首先动手打申请人的被申请人诉请得到了支持,不知法律的公正性何在?确实与常理不相符合。综上理由,原审判决严重错误,现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4)泾民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838.35元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原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而且在申请再审期间也明确表示其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同时,根据原诉讼案卷材料也未反映出该案所在地派出所民警马**参与了该案的查处工作。故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缺乏证据支持。

综上,胡*、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胡花、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