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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与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余生海诉被告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余*海诉称,2014年6月19日下午16时许原告独自一人在原州区西关十字一家名叫“王*熏肉店”的饭馆内喝酒。被告柴**和另外一个人也来到该饭馆喝酒。后被告叫原告和其一起喝酒,于是原、被告及其朋友三人一起喝酒,之后原告喝醉,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固原市人民医院的病床上。后得知原告喝醉后被被告柴**打伤,经报案后公安机关将被告抓住。原告经固原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1251.72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共计1862.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和被告柴**在饭馆内偶遇,一起饮酒,后原告受伤。原告余**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原告起诉状中所留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其人,所留被告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原告起诉时所留自己联系方式系其亲戚马某某的电话号码,后经查询原告余**已外出打工不在固原,经电话传唤,原告既不到庭,亦不配合提供被告其他线索及证据,致使本案被告无法查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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