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贺雪玲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贺雪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贺雪玲住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然不能确定被告贺雪玲的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不予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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