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泾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10000元,剩余5000元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和执行费50元。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在中国**源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丁*在中国农**限公司泾源县支行账户存款530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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