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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周**已赔偿损失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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