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海玉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诉被告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永不能提供被告海**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海**的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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