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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吕**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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