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贺*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王*、田*健康权纠纷一案,应由被执行人王*、田*各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债款7075元。本案执行费112元,由被执行人王*、田*各承担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已履行本案全部债款,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田*履行债款5000元,剩余债款2075元及执行费56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银行存款213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