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席**与宁夏路**限公司设备维修租赁公司、宁夏路**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划拨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席**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维修公司、宁夏路**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维修公司、宁夏路**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席**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21960元,案件受理费4772元。申请执行人席**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0667元,执行标的共计83739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路**限公司设备租赁维修公司、宁夏路**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路**限公司设备租赁维修公司、宁夏路**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3739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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