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执行债款3847.47元,诉讼费31元,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3928.47元。现被执行人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被执行人丁**在银行存款3928.4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