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毛*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马**与高祖旦、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施建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马士康、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罗**、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陆**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王*、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丁**与丁**健康权纠纷扣划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