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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施建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施建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3月12日以原告尚未治疗终结,需要继续治疗伤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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