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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禹*、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牛**与被告禹*、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牛**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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