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张**、张**无下落为由,书面申请撤诉。被告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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