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赵某某、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告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询问二被告亦同意原告陈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