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银川红**居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名称错误,故原告林*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冯*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艾**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张*、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蔡红**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任**与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李*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某某、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