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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