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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