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金*、马*、马**、马立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诉请已经另案处理,故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冯*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艾**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张*、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国平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银川红**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中**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地财**夏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