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孙**、孙**与被告中国大**司宁夏分公司、中国平安**司宁夏分公司、宁夏中**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冯*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艾**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张*、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国平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银川红**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马**与马**、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