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甲与被告马**、刘*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马**的监护人马**、杨**与被告刘*甲的监护人刘**、汤**为本案共同被告。现原、被告因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冯*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艾**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张*、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与蔡红**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任**与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李*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张**、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