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马**与马**、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甲与被告马**、刘*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马**的监护人马**、杨**与被告刘*甲的监护人刘**、汤**为本案共同被告。现原、被告因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于2014年3月30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安*甲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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