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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