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于生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成诉被告于生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被告于生宏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目前的具体住址,且不缴纳公告费,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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