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王**、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与被执行人王**、王*(2014)凉民初字第4601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王*按调解书支付了申请人任**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08元,并已交纳了案件执行费50元。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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