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周**、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许**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元,减半收取457.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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