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珍诉被告姜立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珍以与被告姜立志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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