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坑焕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完毕,故原告陈**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马**与高祖旦、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施建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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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罗**、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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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王*、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丁**与丁**健康权纠纷扣划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