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陆*英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陆*英在案件登记受理后的七日内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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