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马**、马**、相玉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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