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马士康、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马**、马**、相玉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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