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与被告王**、王**、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齐**于2014年9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明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马**与高祖旦、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施建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周**、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赵**、雷*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景玉龙、景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马士康、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罗**、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毛煜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坑焕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