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齐**与王**、王**、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齐**与被告王**、王**、杨**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齐**于2014年9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齐明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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