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景**、景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14年10月9日以证据准备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冯**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00元,减半收取190.50元,由原告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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