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法定代理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朱**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19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9元,(上诉人张来喜缓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