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王*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
杨**与李**健康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徐**健康权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陆**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王*、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丁**与丁**健康权纠纷扣划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沈*健康权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原告王**与被告桂*健康权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席**与宁夏路**限公司设备维修租赁公司、宁夏路**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划拨裁定书
田**与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吕**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