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海有飞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诉被告海有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