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泾*高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6日以时间紧张无法提供详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6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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