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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宗**与被告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怀有,被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宗*荣诉称,原被告系密云县河南寨镇×村邻居,原告居后院,被告居前院。2014年5月13日9时,原告丈夫与被告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原告将丈夫拉回院内,被告一边漫骂,一边尾随而至,当原告将要将院门关闭时,被告猛力撞门,致使院门将原告额头撞伤。原告奋力将院门关上后,被告又捡起石块砸门。原告当即报警,密云**派出所雷春福警官、罗万军警察官出警,作了笔录。后原告去密**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765.19元。原告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肉体和精神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故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765.19元、交通费110元、误工费300元、营养费300元,合计1475.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不属实。我就没有猛力撞门,没有任何肢体接触。我要求原告出示人证、物证、派出所调查记录、以及法医鉴定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宗**与被告赵玉全系同村村民,且所居住房屋南北相邻。原告家居北,被告家居南。2014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原告报警。同年7月16日,原告以被告在争吵中用力撞门致原告受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CT检查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诊断证明各一份及照片一张,用以证明原告的伤情。2、医药费票据、救护车收费收据、出租车发票,用以证明原告因伤就医支付的医药费及交通费。3、录像光盘一张,证据来源系原告设置在自家大门口上方的摄像头所拍摄的影像,用以证明事发当时的基本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录像光盘中的视频资料显示,2014年5月13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及其丈夫赵**与被告及其妻子刘**在原告家大门口相互争吵,后被告二儿子赵**也到场与原告及其丈夫争吵。视频资料中有原告家大门被猛烈关闭和撞击的声音,但未能显示关闭和撞击大门的行为人,亦未能显示大门被撞击后导致原告受伤的基本情况。

另查明,原告报警后,河**出所工作人员到场,并对在场人进行了询问。其中赵**的询问笔录如下:“……问:你们之间是否发生肢体接触?答:我们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就是对骂了。问:当时现场有无人员受伤?答:没人受伤。问:当时现场宗**如受伤是否是你和你家人造成的?答:我和家人当时没人动过手,和我们没有关系。问:你砸出的碎砖头有无砸到人?答:没有,砖头砸在赵**家大门上了。问:赵**夫妇关上大门之后你和家人有无上前推搡大门?答:我没上前,我妻子和我儿子曾到大门跟前,但我没看见他俩推搡过他们家大门。……”刘**的询问笔录如下:“……问:你们和赵**是否相互撕扯了?答:我们没发生撕扯,只是相互对骂了。……问:宗**把赵**拽回家时,你们是否有人推他家大门了?答:没有人推他家大门,我们三口人就在他家门口骂他们了。问:宗**说你们有人推他家大门,将她头部撞伤了,你怎么解释?答:我们没人推,是她自己造成的。问:这件事和你们家有关系吗?答:我们家骂他们是不对,但是,宗**有伤的事和我们没有关系。……”赵**的询问笔录如下:“……问:你们都有谁推赵**家的大门了?答:我到时没有人推赵**家的大门。……问:你是否推过赵**家的大门?答:我没有推过他家大门,只是骂了他们几句。……”宗**的询问笔录如下:……问:当时现场都有谁在场?答:当时就我们两口人和赵**夫妇四个人在现场,后来赵**的二儿子也到了现场,没有其他人。……问:赵**的二儿子是否参与争吵?答:他也骂了我们几句。问:你们之间是否发生肢体接触?答:我们双方没有发生肢体接触,就是争吵。问:当时现场有无人员受伤?答:就我的左额头被撞了一下,别人没人受伤。问:你的伤是怎么造成的?答:我关我家大门时不知是赵**还是他妻子推了一下大门撞到的,我想应该是赵**推的。……赵**的询问笔录如下:……问:你妻子宗**哪受伤了?答:就是宗**的头上被门给磕了一下。问:是怎么磕的?答:就是宗**要关门还没关上时,赵**和刘**不知道是谁推我家大门将宗**的头给磕的。问:你家的大门是否被砸坏?答:大门没砸坏,掉了有漆片。问:赵**他们是否和你们动手了?答:就是在小元来了以后,我从家里出来时,刘**用手推了我一下,也没有推到我,也未受伤。……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相关书证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以被告猛力关门致原告受伤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所受之伤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宗**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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