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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021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魏**申请再审称:由于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强制调解,在认定数额上出现错误,所以请求依法撤销原调解书,重新审理此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再审被申请人魏**辩称: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强制调解,调解书中的数额是法官做工作,我方让步后他们同意的。法院调解是合法的,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魏**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强制调解,且认定的数额上存在错误,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看,法院在事实、数额认定上是清楚的,且再审申请人魏**在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同意调解意见,在申请再审期间再审申请人魏**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其再审申请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在申请再审期间既未能提供新的案件事实依据,又未能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其申请再审理由,故再审申请人魏**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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