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佳*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张**、张**、滦南县程庄镇东胡家坡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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