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张**、张**、滦南县程庄镇东胡家坡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刘**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建虎与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齐**、赵**与董**、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炳合与海南中**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桑树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陈*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等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