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住址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传票未能被受送达人接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任佳*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桑树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艾**与被告常**、常进良、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赵**与董**、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炳合与海南中**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继山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於振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何**、乐亭县**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山中心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