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继山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与被告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继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