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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