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刘**、董**、董**与被告乐亭**民委员会、国网**电力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甘**、刘**、董**、董**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刘**、董**、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