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张**、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张**、赵**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爱民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先前产生争执,被告带领数人将原告打伤,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00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2500元,合计7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赵**辩称,二被告与原告只是吵架,从未与原告接触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原告与二被告产生纠纷,并报警,滦县公安局安各庄派出所出警。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病历本等,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派出所笔录、出警视频、评估报告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申请,法院自安各庄派出所调取了2013年9月18日即发生案件当天,派出所出警的视频资料。在编号20130918-131958的视频中,原告赵**向派出所出警民警称,被告没打原告,根据派出所对毛**的询问笔录,毛**称其向原告询问,原告说“没人打”,且原告庭审中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二被告打了原告。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