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艾**与艾**、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福军与周**、刘*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姜**、唐山**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闫俊与高新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张**、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熊*、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刘**、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常春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与被告王**、李**、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