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